当前位置 :首页 > 组织工作
中共350vip浦京集团官网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10-12浏览次数:

中共350vip浦京集团官网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双推双评三全程”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浦京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发展党员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针对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短的特点,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做好工作,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在新生入学后,应充分利用入学教育、军训、班会、党课等形式开展入党启蒙教育,及时对新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和激励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撰写入党申请书要联系个人思想、工作、学习实际,态度诚实,实事求是。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优缺点,受过的奖励及处分;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今后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打算;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党支部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标准和条件,帮助其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鼓励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党支部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党支部应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登记备案,按部门、班级存档。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经党总支审核,并报校党委备案。基本程序是:

1.党员推荐。一般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推荐。

2.群团组织“推优”。确定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工会组织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推优;确定学生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优。

3.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支部委员会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结合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对学生积极分子的推荐还要注意征求相关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和同班同学等的意见。

4.公示。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备案。公示无异议的,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汇总,经党总支审核后,报校党委备案。校党委备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第九条 指定专人培养。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或党员政治辅导员担任联系人;对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党员干部、党员教师担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党支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在线党课学习考试,参加或列席党支部党员大会、入党宣誓仪式、党内表彰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校每年举办1-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使入党积极分子普遍得到集中培训。凡未经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不发展。

第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至少与培养联系对象进行一次考察谈话并做好考察记录。通过对其工作、学习、班团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和入党动机等方面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要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及其培养联系人等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和《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政治觉悟、思想素质、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校党委和各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支部;同时要及时、主动向现单位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培养考察情况。原单位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党支部。现单位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经党总支审核,并报校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基本程序是:

1.拟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入党积极分子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培养联系人可以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依据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积分情况(提前汇总,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和现实表现,拟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

2.进行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有群众代表参加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参加评议的党员应超过党支部党员总数的半数,参加评议的群众一般应不低于到会党员总数的2/3。根据需要,党员评议、群众评议可分别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向与会人员汇报本人的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与会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进行现场评议。民主评议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评价、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工作表现、履行承诺等方面的情况,等次分为“优秀、一般、差”。

对学生发展对象的推荐要按班级召开群众推荐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班级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时还要注意征求相关班主任、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意见。

党支部对评议推荐和个别征求意见情况要做好记录,并进行认真梳理和统计。

3.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综合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员、群众意见,提出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考察意见。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其入校以来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应达到所在班级的中上水平,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4.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综合评价“优秀”过半,且单项被评为“差”的票数不超过2O%的,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5.审核及公示。党支部要将经党总支审核(重点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并报校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人选,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6.确定发展对象。公示无异后,党支部报党总支审核,经校党委同意后,确定发展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和《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

(四)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深入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网络行为表现的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

政治审查时,校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校党委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校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经党总支审核,报校党委预审。

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推荐程序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在毕业学期不发展。

第十九条  经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应在适当范围内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程序一般是拟定公示内容,进行公示,收集群众意见,调查核实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等。公示结束后如实填写《发展预备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等,一并经党总支审核后,报校党委审批。

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校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由党委工作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对预备党员的材料进行整理,要严格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填写情况,将预备党员档案材料经党总支审查后,及时报党委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校党委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批复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的一个月内,由校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校党委可以在“七一”、国庆等重大纪念日组织集中宣誓。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引导其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党支部在听取预备党员汇报的基础上,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评议,并形成考察意见。。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核和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和党委工作部审核,在校党委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应在预备期满一周内,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后提出转正申请不及时、不主动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予以提醒、督促和批评);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依据转正申请书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和预备期期间的表现,审查其是否符合转正条件);公示(符合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情况要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基本程序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工作部审核(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等材料);报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支部。原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党总支审核后,报党委工作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经党总支审核后,报党委工作部批准,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党支部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需在适当范围内对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安排专人专柜,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公示材料、评议材料、思想汇报材料、各类会议记录等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学生党员档案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工作部审核,由党支部保管,在毕业时合并至人事档案中转出;教职工党员档案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工作部审核,及时存入其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中。党员离校前,党支部应当核查党员档案归档情况。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一旦出现损坏、遗失,要及时向党委工作部报告,并向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个人说明情况,作出妥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注重优化党员队伍结构,重视从青年教师、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七条 党委工作部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计划,结合各党总支(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等制定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经校党委批准后实施;每年向校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及党委工作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按照规定在校、院两级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坚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将严肃查处。

对存在不坚持标准、不履行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问题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以及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人员,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将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其印制、管理等由省委组织部作出安排。校党委工作部负责领取发放,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6-10-12 08:58:26